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
来源:除湿机厂家 发布日期:2018-08-17 10: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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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的详细信息和相关资料: 过期食品不能被上架出售,这是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食品生产后,由于微生物作用,食品的新鲜程度会不断的下降,直至微生物产生过量会对人体造成影响。微生物快速反正需要一些合理的条件,通过降低空气湿度可以有效的抑制微生物繁殖,建议在食品包装、存储过程中可以有效的抑制霉菌繁殖,从而延长食品的保持时间。欢迎来电咨询,井泉将为您有效的解决仓库潮湿问题。
井泉HJ-8168H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适用面积130-180平方米左右,除湿量为168公斤/天(7公斤/小时),具有除湿性能稳定,除湿效果显著以及低能耗,低噪音等特点,能快速降低环境空气湿度,彻底解决潮湿空气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井泉HJ-8168H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采用先进高效能压缩机、高效亲水铝箔换热器、大风量低噪音外转子风机,使除湿能力更能满足产品和环境低湿要求。
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广泛的适用于精密电子、光学仪器、生物工程、医药、包装、食品、氯化锂电池、印刷业、地下工程及国防等所有场所。
欢迎您来电咨询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的详细信息!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型号和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和型号的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务。
井泉HJ-8168H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技术参数:
型 号
HJ-8168H
除 湿 量
168升/天
控制方式
湿度智能设定
适用面积
130 ~ 180
适用温度
5~38℃
电 源
380V~50HCS
输入功率
2800w
自动检测
有无故障 一目了然
排水方式
塑胶软管 连续排水
循环风量
2100 m3
运转噪音
52dB
智能保护
三分钟延时 压缩机启动
设备重量
126kg
活性碳滤网
标 配
体积(宽深高)
605×410×1650mm
井泉HJ-8168H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
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
机组框架结构精巧,管路布置合理有序;采用风系统和制冷系统相对独立的结构,便于维修保养。
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
机组制冷系统采用国际品牌涡旋式压缩机和绿色环保制冷剂,更具高效、节能、环保、静音等特点。
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
机组优化后的热交换器,配以高亲水性能的铝翅片套内螺纹铜管, 热交换充分;人性化的设计,智能调节简易。
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
机组选用工业通风外转子低噪音大风量高效风机,双离心风轮空气循环系统,体积小,效率高,噪声低,运转平稳。
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
机组配有微电脑自动控制器&日本神荣高精度温湿度传感器,全自动控制面板,人机对话界面,智能化轻触式按键操作。
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
机组电气组件如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和热继电器等均采用国际品牌,并配置高低压、过载、欠压逆压等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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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品质保障,值得信赖!井泉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成立7年以来为数千家企业解决了湿度控制烦恼,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欢迎您对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提交的任何信息,都将由我们专人负责处理。如果不能解决您的疑问,请您联系我们。
食品仓库防潮抽湿机相关信息:
针对过期食品监管难等问题,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通知,禁止对过期食品“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而临近保质期食品,需设专区集中陈列,并设立消费提示。
当地食药监局强调,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把未售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给原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建立退货台账。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接收退货食品后,应独立隔离存放并用显著标识区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销售、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食品退货回收台账应如实记录退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双方签字盖章,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这些措施确实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真的如此执行,可能存在一个问题:这些过期食品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之后,不准继续销售、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而要专门隔离存放并建立台账,最后究竟到哪里去?从理论上分析,存放到一定的时候,这些食品肯定会发霉变质,那时候不丢弃就会变成一个污染源了。是不是需要请监管部门到场见证后进行销毁,然后在流水账上勾销?或者就放在低温冷库里永远存放下去,隔离保存一万年?
笔者认为,对于过期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是一个不恰当的决策。既然过期食品不能继续销售,不准重复利用,退回企业有什么实际意义?不仅增加运输成本,而且增加仓储成本,还不如就地销毁比较节约。更重要的是,过期食品一旦退回企业,就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部门很难堵住其进行“重复利用”。
这里暴露了相关制度的漏洞。现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一是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是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是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以上规定,只有第三种可以通过完善标识继续销售,前两种食品召回后都毫无利用价值,都只能销毁,那么,有什么必要运回企业销毁呢?
事实上,上海和浙江已经出台的地方规章宣布,不允许销售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下架之后一律就地销毁,不许运回企业。浙江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规定,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而若先允许企业把不安全食品召回企业,然后再来“打补丁”,禁止重复使用,实在于事无补。
应该从源头上修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让不安全食品禁止召回,一律就地销毁,赋予各地监管部门就地监督的责任,这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安全食品回笼使用。